(一)補助對象:
1.花蓮縣境內之立案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等。會務組織及運作應健全正常,且辦理成效良好者。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非原機構場地辦理,可於各社區(村/里)活動中心或場地辦理者。
(二)補助項目、金額及編列標準:
1.補助項目:以講師鐘點費、講師助理費、課程材料費、場地費、誤餐費、雜支,自籌經費比例不得少於實際執行金額之20%,依實核銷。獎金、獎品、紀念品、服裝及聚餐性質等不予補助。
2.補助金額:每期每班課程達24小時以上,12週為1期,並滿12週,每期每班最高補助3萬元整,並依各單位提送課程內容及經費概算酌予補助。
3.申請補助同一案件向2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為原則。
(三)課程規劃
1.每期每班課程達24小時以上,12週為1期,並滿12週。
2.課程規劃應符合本計畫目的,並與所擇定之課程內涵相符,課程目標應明確具體,教學設計、內涵及教材教法應詳實填寫,以利審查。
3.為配合政府政策方向,114年各單位申請補助計畫內容須納入多元課程,擇一主題至少辦理1小時課程,主題分別有高齡者消費權益意識、提防詐騙、意定監護、財產信託、道路安全、性別平等、靈性照顧等。
(四)執行期間:自核定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申請應備文件如下,若1個單位申請2班以上,以下項目1~7,請統整歸納為1式,以下資料須繳交1式2份,並依序裝訂成冊:
詳細內容洽本府社會處社會行政科陳小姐03-8545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