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本府經費補助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經費補助原則」辦理。
(二)補助對象
1、財團法人基金會其捐助章程中有辦理老人福利事業事項且著有績效者。
2、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其章程中有辦理老人福利事業事項且著有績效者。
3、社團法人。
4、其他經本府評估可配合辦理長青大學之團體。
(三)補助內容
1、補助原則:
(1)每班課程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並滿十二週,且須收滿二十位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2)申請補助時需檢附申請書、實施計畫、立案證書、章程、課程表、講師名冊、招生報名表等。
2、補助項目及標準:
(1)依本府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辦學績效欠佳單位另行專案輔導)、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2)提供老人學習成長課程,每班最高補助六萬元整。
(3)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課程材料費、印刷費、場地費(受補助單位不得以自有場地出租列為場地費)、誤餐費(始業及結業典禮用)、雜支(最高五千元)等。
(4)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上述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四)應備文件:檢附申請書、實施計畫、立案證書、章程、課程表、講師名冊、招生報名表等。
申請花蓮縣政府補助之申請表件如下,請自行下載:
(五)核銷注意事項及查核:
1、受補助單位需檢附核定函、領款收據、經費結報表、經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及成果照片辦理核銷結案,無須檢附原始憑證報府。
2、受補助單位需自行存管10年原始憑證之紙本及電子檔,本府每年將不定期實地查檢,如發現未依規定或違法之事實,將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5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相關補助。
二、申請衛福部補助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1年度一般性獎助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辦理。
(二) 獎助對象:
1.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2.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者。
3.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三)獎助原則:
1.一般性課程:以健康促進、防鬱、關懷、性別平等教育及財產信託等相關課程為優先獎助類別。
2.生活資訊課程:
(1)以電腦操作、網路運用、生活資訊及網路安全等相關課程為優先獎助類別。
(2)電腦班應以一人一機方式授課為原則,多人共機者,應於計畫內說明理由;預期效益應達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學員於課程結束後能上網、收發電子郵件及運用網路資料。
3.每班課程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並滿十二週,且須收滿二十位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4.申請獎助時需檢附課程表(電腦班應含網路、資訊常識及安全課程)、講座名冊(含學經歷資料)及招生報名表。
5.獲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獎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者,申請本項長青學苑之課程,不得與該據點服務時間與地點重疊。
6.申請計畫以彙整全年度整體計畫案一次申請為原則。
7.本項屬地方性之獎助計畫,應依附件七申辦審核流程,向計畫服務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申請核轉。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一月底前彙整轄內申請計畫,向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報 預擬核定表 含獎助對象及經費 )),經同意後據以請撥獎助經費及函知轄內申請單位核定結果。 倘地方政府獲配額度尚有賸餘,則得於六月底前提報當年度七月一日起辦理之計畫。
(四)獎助項目及基準:每班最高獎助新臺幣六萬元,獎助項目為講座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器材租金。
申請衛生福利部獎助之申請表件如下,請自行下載:
三、申請窗口:本府社會處社會行政科陳小姐03-8545563